近日,部分省市调整2023年社保缴费基数与缴费标准。
2023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从2022年12月起,多个省份就公布2023年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一、江苏省
近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发布202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
1、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二、山东省
近期,山东省人社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暂定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
1、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此执行:
上限:21888元;
下限:4378元;
2、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6633元执行。
三、肇庆市
2022年11月5日,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布了2023年肇庆市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肇庆市2023年1-12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我市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60%-300%确定,即:
下限为4009元(取整数)
上限为20043元(取整数)
四、中山市
2022年10月20日,中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保保障局发布了《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的通告》。
通知中明确: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958元,缴费基数上限由22941元调整为24930元,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4588元调整为4986元,上限由22941元调整为24930元,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1900元,上限由23826元调整为24705元,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4588元调整为4986元,缴费基数上限由22941元调整为24930元。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多省市调整医/社保缴费标准
除了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多省市也调整了医/社保缴费标准。
一、浙江省杭州市
2022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医保局发布了《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通知中明确:
自2023年1月起,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9.5%(含生育保险0.6%),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相同标准执行。
二、福建省厦门市
2022年11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中明确:
2023年1月起,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户籍限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规定只要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均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厦门市职工医保,缴费率9.5%,享受与本市职工同等的医保待遇,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
其中2023年1月至12月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按8.5%缴纳,以减轻灵活就业人员负担。
三、广东省惠州市
广东省惠州市医保局明确自2022年12月1日起,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通知中明确:
1、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职工医保维持目前的缴费水平。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基数由“全市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缴费率由1.6%(含生育保险0.2%)调整为2.7%(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职工个人不缴费。
2、2023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4%(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2023年起还可以
按照最低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吗?
先来给大家纠正一个错误说法,不应该是最低工资缴纳社保,而是按照最低基数缴社保。
基数来源于工资,但又不一定等于工资。这里需要先明白工资总额的定义,这是各地在调基文件中直接引入的一个概念。
什么叫工资总额?
在国家统计局1号令中有明确定义,工资包括6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什么叫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比如生育津贴、停工留薪期的补贴都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再来先看一个公式:社保缴费=基数x比例。
在社保实操中,一般是以劳社险中心60号函为基础做落地指导,并参考社保基数下限、比例以及一些特殊基数核定规则补充。
在《社保法》里对基数的规定是相对比较宽泛的,比如: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工资总额x规定比例
个人缴费=本人工资x规定比例
这只是一个大框架式的公式。在劳社险中心发布的60号文中对基数的规范做了进一步的说明。比如:
1、单位缴费基数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二种是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个人缴费基数则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在上限和下限之间进行核定;
第二种是直接以本人的工资为基数;
第三种是以上年度个人月均工资为基数。
在全国调基的通知中,基本上是以上一年月均工资在上限与下限之间核定值为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6年130号文中明确规定,单位不得自行扩大降低缴费比例范围或者提高降低缴费幅度。即不得随意降低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平工资的60%。
那新员工的缴费基数应该是多少?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中可以明确新员工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的缴费基数也是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基数。
总结一下基数核定的原理:即老员工基数核算按照上年的月均工资来核定,新员工按照入职首月的工资进行核定,即新人首月起薪,老人上年月均,社平上限和下限截取基数来核定。
因此,公司是不能按照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