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HR价值网小编就整理了全国最新版婚假、产假、育儿假一览表,大家赶紧收藏并转发!
地区 | 婚假 | 产假 | 陪产假 | 育儿假 |
北京 |
婚假3天+晚婚假7 天=10天(拟取消晚婚假) |
158天 | 15天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个工作日育儿假 |
上海 | 10天 | 158天 | 10天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天育儿假 |
江西省 | 3天 | 188天 | 30天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安徽省 | 3天 | 158天 | 30天 |
孩子6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辽宁省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158天 | 20天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西藏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365天 | 30天 | - |
江苏省 |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
128天 | 15天 |
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育儿假 |
贵州省 |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 158天 | 15天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海南省 |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
最多190天 | 15天 |
孩子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拟增) |
陕西省 |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
158天 生育三孩再增加半年 |
15天 生育三孩再增加15天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拟增) |
吉林省 |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
158天 | 15天 |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增设育儿假 |
福建省 | 15天 | 158天-180天 | 15天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重庆 | 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 178天 | 20天 |
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中的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孩子一岁或者夫妻双方在孩子满6周岁前每年累计休5-10天育儿假 |
青海省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188天 | 15天 |
孩子三周岁前,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黑龙江省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180天 | 15天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云南省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150天 | 30天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拟增) |
河北省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一孩、二孩158天,三孩188天 |
15天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内蒙古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158天 | 25天 |
拟增 |
河南省 | 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 拟增至190天 | 30天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新疆 |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
158天 | 15天 | - |
山西省 | 30天 | 158天 | 15天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
甘肃省 | 晚婚的婚假30天 | 180天 | 30天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
湖北省 | 3天 | 158天 | 15天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四川省 | 3天 | 158天 | 20天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广东省 | 3天 | 178天 | 15天 | 拟增设 |
天津 | 3天 | 158天 | 15天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
浙江省 | 3天 | 一孩158天,二孩、三孩188天 | 15天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
山东省 | 3天 | 158天 | 15天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拟增) |
宁夏 | 3天 | 158天 | 25天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
湖南省 |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
158天 | 20天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拟增) |
广西 | 3天 | 148天 | 25天 | 拟增设 |
延伸阅读:
目前,计生法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部分地区晚婚假已经正式取消。
此外,关于婚假的常见问题:
一、婚假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婚假的有效期
1、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
2、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规定员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须休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三、二婚婚假规定: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3天的婚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取消晚婚假是假期压缩,那么部分地区生育假延长,以及增设育儿假,就是假期显著上涨了!
比如上海省《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①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
②增设育儿假,明确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比如浙江省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同时,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还可以各享受10天育儿假。
另外,关于产假和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一、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首先帮大家明确这个概念,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一样的。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提示: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了;生育津贴<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这里举个例子: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5100元,她生育前后共128天产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
5100÷30×128=21760(元)
产假工资领取前提: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